更新时间:2018-08-16 17:40作者:李一老师
学生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批,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宿管部门备案。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第八条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费与住宿费的,学校提供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学费按学年制收取;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2008年颁布的《温州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行政〔2008〕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