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7:40作者:王华老师
第九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十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后申请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校,应按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半年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审核并批复后,按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二)学校实施学分制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并附学分制实施办法。
(三)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有关配套措施。包括教师配置、教室安排,课程设置比例,学分制及学分制收费软件配置情况等。
(四)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提取学生助学基金等费用应不低于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温州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
浙价费〔2007〕313号
温州大学:
你校《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大学从2007学年新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请示》(行政〔2007〕128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5〕28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