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3:31作者:三水老师
(二)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生,开学两周内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计财处备案后可先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贷款及资助金额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待贷款及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计财处先予扣取所欠学费及住宿费;如贷款及资助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欠费管理
未及时提出学费缓交申请或虽提出学费缓交申请但未被批准而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视作欠费行为。学院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暂停其选课资格,其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且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等。
计财处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统计各学院欠费情况(扣除已批准缓交学费的部分),对欠费率达应收学费、住宿费总额2.5%的学院缓拨下一年度的各类经费。
学生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批,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宿管部门备案。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第八条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费与住宿费的,学校提供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学费按学年制收取;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2008年颁布的《温州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行政〔2008〕9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