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5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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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关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按照《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为6年,研究生为4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具体事宜按《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退学情形。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确实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本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如不自行办理手续,由所在教学单位代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