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5作者:三水老师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全部环节,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束学籍。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准予毕业的学生,经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选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修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