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5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七条学校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设立“学习进步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见义勇为奖”、“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学术性论文发表奖、职业技能奖、创新奖等专项奖,对优秀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学校内部的其他奖励按照《西南林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励办法》执行,省级以上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构成事实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团委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会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