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0:14作者:三水老师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企业的指定就诊和复检制度严格说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因此,企业不能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行实施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制度或劳动者疾病复检制度。
企业实施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制度或劳动者病假复检制度应当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比如病假在一定期限以上、反复请病假以及企业对病假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进行疾病复检。
笔者建议,企业实施上述两项制度,应配套适当的福利鼓励措施,比如适当报销一定比例就诊或复检的交通费等。
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企业实施这一制度不能影响员工的就医选择权,也不应违背公平原则,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可能涉及无效。
最后,对与病假申请程序不符、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准假; 劳动者未经批准病假而离岗缺勤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程序延误、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全的,可从轻按照事假处理;对虚假病假以及在外兼职等情形,可从严按照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泡病假的应对
对于经常泡病假、长病假、未经请假擅自缺勤离岗的劳动者,甚至一些利用病假在外兼职赚取双份工资的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基础已经动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多有尽快结束劳动关系的想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
病假并非劳动者本身过错,但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情形,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劳动者是否请病假影响。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形是,员工请病假未经申请程序或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未经批准而缺勤离岗,一些企业直接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企业直接按照劳动者旷工解除处理仍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向该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履行请假手续、提供病假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病假证明材料再按照旷工处理。
如果企业选择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非过错性理由解除病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需要考虑劳动者的病假是否属于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劳动者处于病假休息时,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但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时,企业可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