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0:14作者:王新老师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应对,也有些单位则采取扣发工资或者以劳动者旷工违纪解除的办法简单应对,却因为应对不当而面临不利的后果。
对于病假的管理,企业应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权限等程序性要求,从制度和流程上严格控制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首先,关于病假申请时间。对于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劳动者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在看病后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病历卡以及挂号单、医药费收据等病假证明材料。
劳动者的病假申请,以事先请假为原则,在突发疾病急诊以及住院治疗等特殊例外情形下,也应及时告知单位具体情况。
此时,企业应允许劳动者先行就医,事后若干个工作日内由劳动者补充填写病假申请单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在病假结束时疾病未愈,需要继续申请病假的,应当按照程序在病假结束前续假。无论是事前请病假,还是特殊情况事后补请病假,原则上都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病假手续,禁止其他同事或亲友随意代为请病假。
其次,关于病假的批准权限。企业可根据组织架构和权限划分,合理制定不同天数、不同职阶的审批人。
控制工资成本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虽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但劳动法仍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病假待遇以保障病假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用人单位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待遇,当劳动者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劳动待遇称为病假工资,当劳动者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停发病假工资,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病假待遇称为疾病救济费。
劳动者非因工患病并非企业原因导致,企业应从严控制病假工资的支付。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原劳动部颁布并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再根据工龄长短支付相应折扣比例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第14条规定,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病假工资基数有约定的,只要不低于劳动者的岗位工资即可; 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的病假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从高适用前者标准; 没有前两项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70%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