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0:14作者:三水老师
企业应充分利用上海地方性规定允许双方约定病假工资基数这一协商空间,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或不低于岗位工资标准约定病假工资基数。
在对病假工资约定基数折扣比例后,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者疾病休假管理保障劳动者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还可依据劳动者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对病假工资进行第二次比例折扣,但第二次工龄折扣比例是法定的。
为最大程度保障病假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最大限度平衡企业的病假工资成本,本市还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托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在托底标准上,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封顶标准上,劳动者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笔者建议,本市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来有效控制病假工资成本。
病假申请的处理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提交的病假单等证明材料存在瑕疵,抑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病假单的真实性存有疑问,企业该如何应对?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规范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应对的方式往往随意性比较强,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对病假的管理制度应当既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又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首先,企业应提倡诚信原则和人性原则,对于劳动者的病假,企业一般应准假并给予相应病假待遇,对于经查证虚假的病假申请,比如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单等行为,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为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处理。
在病假申请单上,企业应让病假劳动者承诺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字确认。
其次,对劳动者递交的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单,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当宽松型和从严管理型的处理策略。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从严管理劳动者的病假,制定了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制度或劳动者疾病复检制度,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要求劳动者在提交病假单后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疾病复检,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