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3:35作者:李天扬老师
1.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附件2)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信息,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2.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限额)支付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规定结清个人自付费用。
3.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照各病种临床路径对病人进行合理诊治。治疗结束,完整填写《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交医院医保办进行结算。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医院,患者出院时及时结算;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医保办需提交以下资料:1、《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2、出院小结;3、全额费用收据;4、住院费用清单;5、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定期向患者所在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限额)支付的费用。
4.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限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5.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i型糖尿病、甲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经定点救治医院确诊后,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每月或季度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报销。
六、组织管理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其作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群众谋福利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认真组织实施。
2.省卫生厅确定重大疾病范围、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定额(限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患者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限额)标准,建立定额(限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定点救治医院收治重大疾病患者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发现无故超标准收费、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