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03作者:王新老师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一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三级医院7%;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3%、二级医院5%、三级医院8%;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特殊门诊项目:
1、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2、门诊治疗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住院方面:
乡镇及一级定点医院,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无起付线,报销60%;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起付线为80元,补偿比例为90%。
区(县)境内的区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区(县)境外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80%。
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50%-60%。
报销范围: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