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09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金融办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跟踪评价。
(六)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参合居民,起付标准应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对统筹区域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新农合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在省(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新农合2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服务。
第四条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信息,充分借助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建立的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信息共享。
第五条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对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对医疗费用刚性支出特别重大的可以再给予特别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慈善救助在信息资源、项目资金、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一)、(二)类为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四)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五)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下同)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