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7:09作者:李天扬老师
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应救尽救,分类施救,量力施救,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凝聚最大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平公正。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就医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救助时效。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财政、人社、卫计、金融办、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作用,做好救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医保报销工作,以及城市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二次补偿服务工作。建立救助对象的就医信息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四)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合报销工作,以及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二次补偿服务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诊治行为。建立救助对象的就医信息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