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8:50作者:王华老师
3.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每月定期向招标人、财政部门、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提供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完善举报、投诉、咨询等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要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县(市)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县(市)长,发改、人社、卫生、财政、民政、审计、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发改委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强化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物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人社局作为城乡居民医保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履约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督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和监督;财政局要加强对大病保险基金的管理;民政局要做好民政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审计局应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金融办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加大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限1年,待省有关部门出台大病保险办法或指导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