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8:50作者:王华老师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一定比例划拨,也可利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解决。
(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5%。2015年为每人20元。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政策层面的市级统筹,财务核算和业务经办试行属地管理、分级经办。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业务经办流程、网络系统平台的统一。具体业务经办由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
大病保险资金按医保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的拨付程序应当按时序进度原则,先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提出申报,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提出拨付方案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大病保险承办方式
(一)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业务经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有省政府或省保监委认可在湖南省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
(三)规范大病保险政府采购与合同管理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公开招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大病保险由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经办机构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暂定为1年(1年期内合作双方均如实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全市统一调整的实施办法续签2年合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医疗数据,供投标人合理预测补偿参数、测算相关费用。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剂机制。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目标净赔付率为95%,5%作为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工作经费。通过强化监管使实际赔付率在95%–85%之间的,按50%的比例列支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工作经费,50%返回医保基金;低于85%部分的资金结余,全部返回医保基金;实际赔付率在100%–110%之间的亏损额,由医保基金分担50%;超过110%以上的亏损额,医保基金不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