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33作者:王华老师
(二)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和具体医疗行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完善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盟市要制定和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巡查办法,允许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经委托独立或联合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管控。积极发挥医疗机构内设医保部门作用,开展事中监督和提醒,做好政策咨询,减少违规医疗行为。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定期不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汇报情况,提供数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承办机构应在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公布享受大病保险的对象、条件、范围、流程、工作时限、待遇水平、受理地址、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稳妥起步,及早推开。至今未开展大病保险的盟市要尽量减少环节,精简程序,缩短运行时间,尽快出台政策,确保年底前兑现相关待遇。各地区要将开展大病保险的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二)分工负责,加强部门协作。
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年底前全面推开。至今未实行大病保险的盟市要建立跟踪督促制度,定期督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并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督促制度。
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将大病保险作为我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确保大病保险与其他医改任务协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开展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督促全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指导督促疾病应急救助与大病保险紧密衔接;民政部门指导督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与大病保险紧密衔接;财政部门指导督促相关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金融管理、保险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合作商业保险机构规范运行,主动竞标,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及早兑现大病保险待遇,积极开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配套的商业健康保险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