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33作者:三水老师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牧区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确定。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并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提高。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设定,逐段递增,最低段不低于50%,重点向统筹基金支付达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人群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适当降低高额医疗费用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各项保障制度的互补联动,建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保障有力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范围。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为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地区原则上按照政府招投标程序和要求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投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利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自治区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自愿参加投标,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在正常招投标暂时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各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勇于承担业务经办责任,确保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实施。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由各地区委托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考核不合格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承办大病保险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范本》(内发改医改字〔2013〕1240号),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补充、完善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