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46作者:三水老师
各级政府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对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药费用,不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参加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实后向当地财政划拨。要简化程序,易于操作,不断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在积极引导、自愿参加、稳步实施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探索依法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六、组织与管理
省、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机构,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从现有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
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七、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各地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