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4:46作者:才子老师
具体步骤是:
2003-2004年为试点阶段,在全省确定试点县,通过试点积累经验。
2005-2007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分期分批推进,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
2008年以后为巩固提高阶段,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四、基本方案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方案是,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指定项目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作补充。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减轻患特大疾病农民的经济负担。各地在实施大病统筹合作医疗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筹资额度与补偿比例,抗风险能力与受益面之间的关系。在确保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增强吸引力。对参加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农民,每1-2年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五、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从2003年起,除宁波市外,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等及其他财政实行“两保两挂”地区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安排专项解决;对省委办[2002]40号文件确定的经济强县市(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参照执行)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3元的补助;对其他县(市、区)的实际参保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5元的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应不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在现阶段,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以低于上述标准起步,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因当地财政降低补助标准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低于每人每年15元的,省财政相应降低补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地可按职工自愿的原则,组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当地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当地筹资标准内个人出资部分的费用由职工自行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作为县级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补充,但其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村居民摊派。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