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09:24作者:王华老师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见习期和初期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标准。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5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8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122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4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7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300元。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60元。
上述人员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