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3:09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蕉华管理区户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蕉岭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涉及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县级补贴资金由蕉华管理区负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