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23:09作者:才子老师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缴费补助数额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元。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八条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九条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在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已按原《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办法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一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18.7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9.375元。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