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41作者:李一老师
十二、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停止执行。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本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按照原政策个人缴费的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原结余基金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十三、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创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拓展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功能,改革后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实工作力量,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能力建设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和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