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08:55作者:王华老师
(六)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镇)办事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无业证明,并持已签署意见的《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就业状态”栏目中登记为失业,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中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待遇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有效记录,享受以下失业待遇: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手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了录用备案手续的;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退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已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且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进行求职登记的;
(八)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九)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五章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将个人档案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