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08:55作者:李天扬老师
公益性职介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的3天内公布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空缺和拟招聘人员情况,从本市的就业困难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中择优安置;当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未达到规定的招聘比例的,需有公益性职介机构出具的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录用已领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录用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工种的人员时,须出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持《劳动合同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持以下资料办理:①《合同制工人登记表》,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原件),④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计划生育证明原件与复印件,⑥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⑧体检表。
初次就业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后凭劳动合同和《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手册》并进行就业信息记载。
(二)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的,须持有公益性职介机构出具的介绍信;
(三) 用人单位续聘人员录用备案,持被录用人员的《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原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手册》。
第二十三条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就业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