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08:55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二条 《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手册》由其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的《手册》应进行年度审验。登记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手册》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手册》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如属遗失的,须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1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填写《更换或补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请表》申请补发。《手册》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手册》: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六条 《手册》可与社会保障卡配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数据标准参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标准,具体样式及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3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手册》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电脑化管理和全省联网运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手册》登记管理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及时将《手册》的发放、登记、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有公益性岗位余缺时,必须执行公益性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填写《公益性岗位余缺申报表》,并提前10日在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介机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