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8作者:才子老师
(四)落实优惠政策,切实让利于民。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宁政〔2010〕4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五、工作计划
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摸排工作,调研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和做法;做好房屋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存量商品房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回购计划及资金筹措计划;梳理棚户区改造拆迁过渡用房房源及存量商品住房。2015-2017年预计四区实施棚户区货币化安置1万户。
(一)2015年,制定出台《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统一回购2000套存量房作为安置房,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根据群众意愿,确定试点项目,通过“居民自治、政府主导、单位协同、依法改造”的模式,着手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启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2016年,总结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点工作经验,加快货币化安置进程,计划回购5000套存量房作为安置房,各区政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2017年,计划回购3000套存量房作为安置房,加快腾空地块的土地出让,开展房屋征收和安置成本核算及审计,全面完成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
六、资金保障
(一)政府财政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按照改造项目逐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落实国家补助资金;市级政府按1.5万元/套进行配套补助资金;区级政府按1万元/套进行配套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保障
由市房产部门通过“统贷统还”及“政府采购”两种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融资贷款,筹措回购资金。
(三)个人自筹
根据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面积与回购房屋面积差额资金。
(四)资金支付方式
货币化安置项目资金主要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争取银行贷款。
1.回购现房:回购房屋在签订合同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总房款的80%,剩余20%房款待房屋交付一年后支付至95%,另预留总房款的5%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
2.回购期房:回购房屋在签订合同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总房款的20%,主体封顶支付至60%,竣工交付后支付至总房款的80%,剩余20%房款待房屋交付一年后支付至95%,另预留总房款的5%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