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28作者:王华老师
(三)异地安置,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生活、价格合理、环境适宜、质量放心”的原则,鼓励“以购代建”的方式,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四)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由市房产部门牵头,四区、三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94号)要求,根据《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将西宁市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老化,小区配套缺失,房屋保养和维修无保障的楼栋、生活区,包括简易或砖木结构平房、筒子楼等纳入货币化安置范围。纳入货币化安置范围的项目,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确定。
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由市房产部门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并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住房信贷集中办理等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实施安置。一是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市房产、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国土、规划、建委、地税等部门组成采购领导小组,制定采购细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采购质量合格、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采购房源分为期房和现房,原则上以整栋(单元)为主;二是将政府集中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发改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回购价格。三是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历年新建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10%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四是按年度计划由区政府统一实施安置工作。
(三)提供过渡用房,推进安置工作。一是由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渡房源,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免收租金。二是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