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30作者:李天扬老师
本次修改《条例》重点强化五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督力度。
四是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五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问:修订《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何改进?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体制。《条例》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具体的监管职责:
一是修改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突出了安全发展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原则(第三条);
二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第四十一条);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具体职责和综合监管方式(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五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
问: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和强化?
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要求,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一条);
二是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