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30作者:王华老师
问:《条例》是通过怎样的过程进行起草修订的?
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程,我省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项目列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2013-2017年)》规划项目。2013年即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承忠率省人大财经委及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赴孝感、襄阳就《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指出,《条例》实施以来,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有些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
8月31日,《安全生产法(修订)》颁布,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我局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在全省进行广泛调研,成立了《条例(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及专班,着手起草《条例(草案)》。
2015年,省人大将《条例(修订)》列入了年度预备立法计划后,我局起草专班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条例》(草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去年10月底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12部门和市州安监局分别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局于去年11月召开各市州安监局分管局长和法规科长、执法队长参加的《条例》修改专题座谈会,再次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刘旭辉局长多次参与《条例》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3月4日和10日组织起草专班对《条例》进行三次封闭修改,3月1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经过10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问:修订该《条例》主要遵循怎样的思路?修订过程中考虑了哪些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需求?
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修订《条例》的基本思路:
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一般不重复《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
二是提炼本省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
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确保《条例》务实、管用;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