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1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政发【2008】81号公布的《大同市城市住宅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的房屋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