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16作者:才子老师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优惠办法,在规定的安置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第十条产权调换的优惠办法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0-45㎡按补贴价结算,45-60㎡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第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