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组干部在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不得涂改、伪造有关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全额退回多领的拆迁补偿款,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第五十七条恩阳辖区内从事非农业建设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方案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方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十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恩区筹组发〔2013〕1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