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7:19作者:李一老师
七、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第五十条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区财政局开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和核算征地拆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区财政局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业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按宗地、分项目准确核算。
第五十一条对应支付给个人的青苗、林木等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实行“银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其中:恩阳城区规划区内的,由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将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送国土恩阳分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拆迁户;规划区外的由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将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送国土恩阳分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实后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划拨给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给村(居民)个人。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其补偿费不低于80%部分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使用时由被征收村(组)申请、乡(镇)签署意见、国土恩阳分局审核。区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偿资金划拨给恩阳区人社局社保专户,由区人社局代为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剩余部分使用时由被征收村(组)申请、乡(镇)签署意见、国土恩阳分局审核。区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偿资金划拨给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八、责任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