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10)
更新时间:2018-08-20 17:19作者:王华老师
城市规划区内还房安置对象:属所在村(居)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因当次征地而拆迁的;村(居)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特困无房户。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宅基地的家庭,只享受一处安置。城市规划区内不享受安置还房的: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购买村民的房屋;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违规违法交易土地所建房屋。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涉及家畜、家禽及农具的处理。耕牛、猪等家畜、家禽以及常规农具和农用机械由被迁户自行处置;对农用机械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新租房源无条件养殖家畜、家禽,由此给被迁户增大生活成本的,一次性按人均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的,征地拆迁涉及家畜、家禽及农具的,按城市规划区内的方式补偿;未全部征收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棺木存放、坟墓搬迁。迁坟地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定点,只将现有家庭人口中最长一辈的上一代的坟墓统一迁入规划点,其余坟墓一律就地深埋。补偿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执行。被迁户家中有棺木的,采取在迁坟点附近搭建板房编号后集中存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搬运,并安排专人看管。
城市规划区外涉及棺木存放、坟墓搬迁的,由业主自行处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的,参照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对有合法居住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m2的村(居)民按人平30m2的标准补足不足部分;无房户按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家庭成员数补足安置房面积。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