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43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同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建设(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市县区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市、县区城投公司应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四条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自求平衡,自负盈亏。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