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43作者:王新老师
(四)市棚改办汇总全市棚改项目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市棚改办向省建设厅申报,争取列入计划。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市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次年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改项目周边少量非棚户区地块可以纳入项目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中、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按《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可参照标准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