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1:43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同级棚改办应书面告知编制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