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48作者:王华老师
(二十三)加大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进机构和人员精简,严格控制劳动用工总量、工资总额、管理人员数量。严格劳动定员管理,加强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职工充实生产经营一线。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调整整合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扁平化管理。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突出业绩和效率效益导向,将经营业绩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激发企业员工干事创业热情。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十四)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积极推进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对企业目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职能逐步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地方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承接。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借鉴国家在中央企业开展“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社会化保障的做法,积极开展省骨干煤炭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地方工作,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对完成分离移交工作的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多渠道推动人员转岗分流。
1.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培训后转岗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做好企业职工转岗分流工作。煤炭企业要通过承接建设工程和服务外包项目、开展多种经营、承接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等方式,安排职工转岗就业。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为引导,鼓励企业职工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并带动其他职工再就业。转岗到省骨干煤炭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省骨干煤炭企业职工可保留原单位身份3年,保留原单位身份期间可领取适量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