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48作者:王华老师
(十三)优化存量产能。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重新核定后的产能加强监管和检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骨干煤炭企业。
(十四)支持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1.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资源禀赋条件好、安全生产有保障、恢复生产有效益的兼并重组煤矿,可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后保留并恢复生产;符合国家规定,对正在停产整顿(含技术改造、通风排水)矿井,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涉及涉法涉诉的煤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置涉法涉诉问题,保护兼并重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威胁较重的兼并重组矿井,由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开采成本过高或严重亏损的,经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后,向政府申请实施关闭。
3.对符合保留条件但当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主动停产的煤矿,省国土资源厅依据查明的剩余资源储量,依法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恢复生产涉及其他证照过期的,有关部门支持办理恢复相关生产证照。对政策性原因停产的煤矿,经有关部门出具意见,可顺延证照有效期。
责任单位: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国资委,省骨干煤炭企业,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十五)研究制定煤矿退出的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炭企业转型脱困的各项政策,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停产关闭矿井财政补助、职工安置、产业转型等扶持政策,支持资源濒临枯竭、灾害严重、开采成本高、煤质差、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矿井关闭退出,分流人员。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能源局、财政厅、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