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48作者:王新老师
4.化工企业“退城进园”优惠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省骨干煤炭企业倾斜。省骨干煤炭企业下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出资和垫资的,由所在地政府3年内返还到位。
支持有资质的省骨干煤炭企业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铁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煤炭困难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核准后,可缓缴相应社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骨干煤炭企业可以扣除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6.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收费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煤炭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合规收费,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建立涉煤收费、基金项目、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四、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
(十一)严控新建煤矿项目审批。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矿井、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办。
(十二)淘汰落后产能。用3年左右时间,依照国家退出标准,关闭淘汰下列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差、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矿井,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承担社会责任、恶意欠交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矿井以及其他国家明令关闭退出的矿井。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省骨干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