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48作者:李天扬老师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七)调整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从2016年起三年暂缓提取和缴存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修订《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保证金缴存使用办法,完善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结合治理需要,建立三年修订标准的工作机制。已缴存的保证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指定一个银行账户集中存取,允许集团公司在区域内统筹使用,原分散在省内各地的保证金账户一律销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对保证金专户进行监控。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结合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生产、使用全过程检验监管,禁入、禁用高硫高灰份等不符合规定的低质煤、劣质煤。加强对燃煤电厂的环保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采购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处罚。研究出台适当降低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等支持政策,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鼓励推广使用洁净煤。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管理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融通资金。
1.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建立主办银行机制,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承担的社会责任重、产品有市场,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能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不抽贷、不断贷,不上浮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骨干煤炭企业重大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对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调整行业标识,在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等多种渠道融资,加大股权性融资力度,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