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1作者:才子老师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市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的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通讯等室外设施移装的补助和征收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征收项目范围内统一的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补助和奖励的具体标准,根据征收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受轮候限制。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