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1作者:才子老师
(八)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受理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十二)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它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