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0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