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37作者:王新老师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八)拆迁奖励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对主动自拆的有产权房屋,除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等费用外,还将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费,同时拆迁残值也归产权人所有。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让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的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措施,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公布实施方案、补偿标准、安置房源、安置办法等政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县区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和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单位抽调一名副科级干部组成。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税务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造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效能监察;公安部门要做好拆迁户的户籍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