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37作者:王华老师
3.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二)拆迁安置补偿
1.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2.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3.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被拆迁人。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建设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安置用房。
4.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拆迁安置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租用公有房屋,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先房改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6.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三)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1.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2.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3.利用国有企业土地共建的保障性住房,应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障对象的审核应严格执行《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保障对象所在的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参与审核。
(四)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1.中央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
2.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