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37作者:才子老师
3.自筹资金包括: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安排资金,四是从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调控资金。
四、政策措施
(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政府主导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市级预留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出让后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