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16作者:才子老师
2、钱债可了,情债难还。
案发地,潞城。2010年6月23日马某在某工地打工期间意外死亡,被执行人石某(夫妻关系)经协商获得赔偿款35万元。申请人韩某(继父子关系)、方某(母子关系)与被执行人石某因死亡赔偿款分配发生争执。被执行人石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3、无视法规,终受制裁。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宫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许可在曲沃县某地施工建房。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两次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宫某拒不执行。随后,公安机关对宫某进行了立案侦查,法院判决宫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30000元。
4、如若失信,必遭惩罚。
郭某因生意所需,向韩某借款。
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韩某起诉至壶关法院。壶关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郭某偿还韩某借款390000元。郭某承诺2014年5月10日偿还韩某10000元,但逾期仍拒不执行。壶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本案系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现在河北某监狱服刑),执行依据为刑事判决。经法院调查发现,米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一直保持联络,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合谋。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某小区房产一套。因米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6、不当得利,连本带息。
大同中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贾某2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26560元。
浑源公安局于2015年5月,将犯罪嫌疑人臧某刑事拘留。嫌疑人赵某某迫于压力,将350万元汇至执行法院账户。
7、和谐社会,以和为贵。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一案。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生效,被执行人韩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该被执行人韩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给付尾欠案款及利息损失。
8、隐匿躲债,法网恢恢。
孙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