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8:51作者:王新老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8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5]60号),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全市完成8748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其中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554辆。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全市黄标车基本情况排查统计。对全市黄标车基数,按照强制注销黄标车(未过连续3个机动车安检周期)、营运黄标车、非营运黄标车、强制注销营运黄标车、强制注销非营运黄标车、各县、区非营运黄标车(按注册地)、各县、区强制注销非营运黄标车等类别分别统计黄标车相关信息,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数据支撑。
(二)全面展开黄标车限行工作。在主城区限行基础上,调整扩大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域。2015年9月1日起,加大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2015年12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三)严格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对尾气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审验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尾气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